受託人及經理備存紀錄的責任 (1) 單位信託計劃的 受託人須備存紀錄, 顯示在 該計劃下代表信託財產的 單位的 數目, 並須不時於該財產數額有任何變化時, 立即將該變化所引致的 單 位數目變更記入紀錄中。 (2) 單位信託計劃的 經理須備存紀錄以顯示以下資料─ (a) 因信託財產增加而引致該等經理開始有權享有的 單位的 數目, 以及該等經理開始有權享有該等單位的 日期; 及 (b) 凡有單位取消時, 所取消的 單位數目及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