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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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 SECT 18A
法院對申索的裁定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以及除下述申索外─
(a) 已藉第8條所指的 協議而予以決定的 申索; 或 (由1995年第1號第10條代替)
(aa) (由1995年第1號第10條廢除)
(ab) 已藉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或 致命個案補償評估審核證明書裁定的 申索; 或 (由2000年第52號第12條增補)
(ac) 已藉殯殮費和醫護費證明書或 殯殮費和醫護費審核證明書裁定的 申索; 或 (由2000年第52號第12條增補)
(b) 已藉第16A條所指的 證明書而予以裁定的 申索; 或 (由1995年第1號第10條代替)
(c) 已藉第16CA條所指的 協議而予以決定的 申索; 或 (由1995年第1號第10條增補)
(d) (由1996年第36號第16條廢除) 所有補償申索, 以及有關該等申索的 法律程序中所引起的 任何事宜,
不論所涉款額大小, 均須由區域法院裁定, 而法院如認為任何人憑其專家知識能夠向法院提供協助, 可
為作出裁定的 目的 而傳召該人作供。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 僱員可按訂明的 格式及方式,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補償申索︰ 但─
(a) 如是關於第16A條所適用損傷的 申索, 則在 該條第(11)款所指的 付款期屆滿前, 不得提出申請; 及
(b) (由1996年第36號第16條廢除)
(3) 法院在 接獲就損傷引致死亡而提出的 補償申索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接獲該項申索一事通知處長。
(由2000年第52號第 12條增補) (由1982年第76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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