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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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 - SECT 15
年報
(Past version on 13/02/2004).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委員會須在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 盡快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概括地闡述委員會在 該年度內的 工作。
(2)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須在 每份年報所關乎的 財政年度終結後的 12月31日或 該日之前, 或 在 行政長官容許的
較後日期之前, 將每一份上述年報提交 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由1988年第16號第9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4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 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0年第44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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