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1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
5. 原有鄉村
6. 地租
7. 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8. 土地及物業單位的估價
9. 部分位於租出土地的物業單位
10. 擬備地租登記冊的指示
11. 地租登記冊
12. 地租登記冊的形式及證明
13. 地租登記冊的查閱
14. 地租的徵收
15. 逾期繳款的附加費
16. 提出建議、反對及上訴的規定
17. 修改地租登記冊的建議
18. 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內的對應記項
19. 根據臨時估價繳交地租
20. 協議修改
21. 非經由協議而修改地租登記冊
22. 修改的生效日期
23. 更正
24. 刪除及臨時估價
25. 對建議中的更正、刪除、臨時估價提出的反對
26. 上訴
27. 上訴的聆訊
28. 同意令
29. 即使有上訴通知書地租仍須繳交
30. 在土地審裁處就與恰當的應課差餉租值有關的上訴作出決定前提出的和解
31. 估價署長的一般權力
32. 提供詳情期限的延長
33. 在某些情況下向民政事務局局長徵詢意見
34. 規例、表格等
35. 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擴大
36. 重收
37. 對租契的凌駕
38. 對公契的凌駕
39. 已交回的申報表用作證據
40. 虛假或不確的陳述
41. 拒絕提供資料和作出妨礙
42. 就損失的收入而作出額外處罰
43. 犯罪後1年內可作出申訴
44. 定罪後的臨時估價
45. 送達通知書等的方式
46. 無心的誤稱
47. 通知書簽署的有效性
48. (已失時效而略去)
49. (已失時效而略去)
50. (已失時效而略去)
51. (已失時效而略去)
52. (已失時效而略去)
53. (已失時效而略去)
54. (已失時效而略去)
55. (已失時效而略去)
56. (已失時效而略去)
57. (已失時效而略去)
58. (已失時效而略去)
59. (已失時效而略去)
60.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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