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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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31

註冊所授予的權利

第III部

註冊外觀設計的 權利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如任何外觀設計就任何物品而註冊, 而該項外觀設計或 任何與該項外觀設計並無實質分別的
外觀設計已應用於該物品, 則本 條例所指的 任何外觀設計的 註冊即給予註冊擁有人以下專有權利─

   (a)  在 香港製造該物品或 將該物品輸入香港以─

        (i)    作出售或 出租; 或

        (ii)   使用作貿易或 業務目的 ; 或

   (b)  在 香港出售、 出租或 要約出售或 出租或 為將該物品出售或 出租而將其展示。

(2) 任何人在 某項外觀設計的 註冊有效時, 未經註冊擁有人同意而作出以下作為, 即屬侵犯該項註冊外觀設計中的
權利─

   (a)  作出任何憑藉第(1)款屬註冊擁有人的 專有權利的 事情;

   (b)  作出任何事情以使第(1)款所提述的 任何物品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製造;

   (c)  就任何配套元件作出任何事情, 而該事情假使是就經裝配物品而作出便會構成對該項外觀設計的 侵犯; 或

   (d)  作出任何事情以使配套元件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製造或 裝配, 而經裝配物品將會屬第(1)款所提述的 物品。

(3) 任何外觀設計的 註冊所授予的 權利並不擴及以下作為─

   (a)  為非商業目的 而私下作出的 作為; 或

   (b)  為估價、 分析、 研究或 教學目的 而作出的 作為。

(4) 如某項外觀設計的 任何特色憑藉第2(1)條中“外觀設計”的 定義(b)段, 而不獲為決定該項外觀設計是否屬可予註冊的
外觀設計的 目的 予以 考慮, 則該項註冊外觀設計的 權利, 不因複製該項外觀設計的 該特色而受到侵犯。

(5) 在 本條中,

 “配套元件”(kit) 指擬裝配成任何物品的 一整套或 大體上屬一整套套件的 元件。

 “配套元件”(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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