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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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SECT 16
推定
在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檢控中─
(a) 如有任何人在 控罪中被指稱於指稱犯罪當日為青年或 兒童, 而裁判官覺得該人在 該日期為青年或 兒童,
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 須推定該人在 該日期 為青年或 兒童;
(b) 如有任何青年或 兒童在 控罪中被指稱於指稱犯罪當日不足某一年齡, 而裁判官覺得該青年或 兒童在
該日期不足某一年齡, 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 須 推定該青年或 兒童在 該日期不足該年齡;
(c) 如控罪指稱違反本條例中關於禁止或 管制僱用婦女、 青年或 兒童的 條文, 而在
該宗檢控中被告人為某工業經營的 東主, 而有關的 罪行是指稱在 該工 業經營內或 就該工業經營發生的 ,
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 須推定與該控罪有關而又在 指稱犯罪當日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 婦女、 青年或 兒童, 在
該日期是由該東主僱用於該工 業經營的 。 (由1961年第5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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