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責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本條例─ (a) 並不就第6A、 6B或 6BA條的 規定不獲遵從而賦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提起訴訟的 權利; 及 (由1999年第53號第8條修訂) (b) 對於可就任何其他條文的 違反而提起訴訟來說, 並無影響。 (由1989年第71號第1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