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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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SECT 6B
受僱的人的一般責任
(1) 工業經營的 每名受僱的 人, 於工作時均有責任─
(a) 為他本人的 健康及安全採取合理的 謹慎措施, 及為會因他工作時的 作為或 不作為而受影響的 其他人的
健康及安全採取合理的 謹慎措施; 及
(b) 在 本條例為確保工業經營中受僱的 人的 健康及安全, 而施加於工業經營的 東主或 任何其他人的 責任或
規定方面, 在 有需要的 範圍內盡量與東主或 該 等其他人合作, 使該責任或 規定得以執行或 遵從。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第4級罰款。 (由1997年第40號第3條修訂)
(3) 在 工業經營中受僱的 人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於工作時作出任何相當可能危及他本人或 他人的 事情,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 月。 (由1993年第81號第4條修訂) (由1989年第7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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