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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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SECT 7A

工作守則

(1) 為就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的 任何一項或 多於一項規定而提供實務指引, 處長可發出他認為適當的
工作守則(不論是否由處長擬備)。

(2) 處長可修訂或 撤銷其根據第(1)款發出的 工作守則。

(3) 如處長根據第(1)或 (2)款行使權力, 他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有關的 公告, 公告的
格式按處長認為合適者而定。

(4) 任何人不會純粹因沒有遵守認可守則的 條文而令他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但如─

   (a)  在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 被告人被指稱已犯罪, 理由是─

        (i)    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不論是藉任何作為或 不作為)遭違反或 沒有獲遵從; 或

        (ii)   本條例或 該等規例所委予的 責任沒有獲履行或 執行; 及

   (b)  所指稱的 違反或 沒有獲遵從或 履行或 執行所涉及的 事項, 是法庭認為與認可守則有關的 ,
        則對於該等法律程序而言, 第(5)款即適用。

(5) 在 本款適用的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 以下各項, 即─

   (a)  遵從認可守則的 條文, 而該條文獲法庭裁斷為與法律程序中所指稱的 違反或 沒有獲遵從或 履行或 執行所涉及的
        事項有關;

   (b)  違反或 沒有遵從(不論是藉任何作為或 不作為)任何獲如此裁斷的 條文。 均可被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倚賴為傾向確定或 否定在 法律程序中受爭議的 任何法律責任的 根據。

(6) 在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 任何看來是個別認可守則的 文本, 在 無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被法庭視為該守則的
真確文本。 (由1993年第81號第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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