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危險行業 [第2及8條] 1. 鍋爐的 鏟修。 2.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用基本原料製造玻璃。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代替) 4. 涉及使用砷、 鉛、 錳、 汞、 磷, 或 涉及使用由任何此等化學元素組成的 複合物的 製造工序。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修訂) 5. 硃砂的 製造。 6. 鍍鉻。 7. 在 任何製造工序中, 對賽璐珞或 鎂, 或 對全部或 部分用賽璐珞或 鎂造成的 物品, 進行機械切削或 研磨。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代 替) 8. 鹽酸、 硝酸或 硫酸的 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