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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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SCHEDULE 1

危險行業

[第2及8條]

1. 鍋爐的 鏟修。

2.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用基本原料製造玻璃。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代替)

4. 涉及使用砷、 鉛、 錳、 汞、 磷, 或 涉及使用由任何此等化學元素組成的 複合物的 製造工序。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修訂)

5. 硃砂的 製造。

6. 鍍鉻。

7. 在 任何製造工序中, 對賽璐珞或 鎂, 或 對全部或 部分用賽璐珞或 鎂造成的 物品, 進行機械切削或 研磨。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代 替)

8. 鹽酸、 硝酸或 硫酸的 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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