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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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SCHEDULE 2
附表所列行業
[第2及8條]
1. 任何涉及使用在 《 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 (第295章, 附屬法例A)附表內第5類中指明的 危險品的 工業經營,
而該等工業經營根據《 危險 品條例》 (第295章)的 規定是須領牌的 。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80號第102條修訂)
2. 任何涉及使用煤氣的 工業經營。
3. 任何涉及使用電力作為動能或 發熱的 工業經營, 或 在 任何電解工序中使用電力的 工業經營,
但如純粹為建築物提供通風、 暖氣或 照明而使用電力則不 包括在 內。
4. 任何涉及使用X光或 放射性物質的 工業經營。 (由1956年A62號政府公告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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