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附表所列行業 [第2及8條] 1. 任何涉及使用在 《 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 (第295章, 附屬法例)附表內第5類中指明的 危險品的 工業經營, 而該等工業經營根據《 危險品 條例》 (第295章)的 規定是須領牌的 。 (由1983年第22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80號第102條修訂) 2. 任何涉及使用煤氣的 工業經營。 3. 任何涉及使用電力作為動能或 發熱的 工業經營, 或 在 任何電解工序中使用電力的 工業經營, 但如純粹為建築物提供通風、 暖氣或 照明而使用電力則不 包括在 內。 4. 任何涉及使用X光或 放射性物質的 工業經營。 (由1956年A62號政府公告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