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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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SCHEDULE 3

指明的構築物及工程

[第2及8條]

1. 任何建築物、 大廈、 牆壁、 圍欄或 煙囪, 不論它們在 建造上是否完全或 部分高於或 低於地平線。

2. 任何道路、 行車道、 鐵路、 電車軌道、 纜車軌道、 纜道、 架空纜車軌道或 渠道。 (由1976年第19號第32條修訂)

3. 任何海港工程、 船塢、 碼頭、 海防工程或 燈塔。

4. 任何水道橋、 高架橋、 橋樑或 隧道。

5. 任何污水渠、 污水處理工程或 濾水池。

6. 任何機場或 與航空有關的 工程。

7. 任何堤壩、 水塘、 井、 渠管、 暗渠、 豎井或 填海工程。

8. 任何渠務、 灌溉或 河道管制工程。

9. 任何關於水務、 電力、 煤氣、 電話、 電訊、 無線電或 電視的 裝置或 工程, 或 任何為製造或 輸送電力或 為輸送或
接收無線電波或 聲波而設計的 其他工 程。

10. 任何專為支持機械、 工業裝置或 輸電纜而設計的 構築物。 (由1973年第52號第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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