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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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 SECT 117
租賃的繼續及新租賃的授予
(Past version on 27/12/2002).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租賃的 繼續及重訂
(1)-(2) (由2004年第16號第3條廢除)
(3) 如任何租賃是在 本款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訂立的 , 而─
(a) 該租賃不包含在 到期日即繳交租金的 契諾,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
(i) 在 到期日即繳交租金的 契諾; 及
(ii) 假若有租金沒有在 到期日的 15天內繳交以致該隱含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b) 該租賃─
(i) 包含在 到期日即繳交租金的 契諾; 但
(ii) 不包含假若有租金沒有繳交以致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假若有租金沒有在 到期日的 15天內繳交以致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c) 該租賃不包含實質效力是租客不會將該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用作或 容受或 准許該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被用作不道德或
非法用途的 契諾, 則該租賃須隱含 有─
(i) 租客不會將該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用作或 容受或 准許該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被用作不道德或 非法用途的 契諾;
及
(ii) 假若該隱含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d) 該租賃─
(i) 包含實質效力是租客不會將該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用作或 容受或 准許該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被用作不道德或
非法用途的 契諾; 但
(ii) 不包含假若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假若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e) 該租賃不包含實質效力是租客不會對業主或 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 煩擾、 不便或 騷擾的 契諾,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
(i) 租客不會對業主或 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 煩擾、 不便或 騷擾的 契諾; 及
(ii) 假若該隱含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f) 該租賃─
(i) 包含實質效力是租客不會對業主或 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 煩擾、 不便或 騷擾的 契諾; 但
(ii) 不包含假若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假若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g) 該租賃不包含實質效力是租客不會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而對該處所作出結構上的 改動或 容受或
准許該等結構上的 改動的 契諾,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
─
(i) 租客不會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而對該處所作出結構上的 改動或 容受或 准許該等結構上的 改動的 契諾; 及
(ii) 假若該隱含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及
(h) 該租賃─
(i) 包含實質效力是租客不會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而對該處所作出結構上的 改動或 容受或 准許該等結構上的 改動的
契諾; 但
(ii) 不包含假若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則該租賃須隱含有假若該契諾遭違反即可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由2002年第32號第11條增補)
(4)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就第(3)(b)(ii)、 (d)(ii)、 (f)(ii)或 (h)(ii)款而言, 如該款所述的 租賃包含不可僅因該
款所述理由而行使的 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 則儘管如此, 該租賃依然是該款所述的 包含沒收租賃權的 條件的 租賃。
(由2002年第32號第11條增補)
(5) 現宣佈─
(a) 第(3)(a)及(b)款在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219章)第58(4)及(10)條的 規限下具有效力(儘管有該條第(14)款的
規定亦然);
(b) 第(3)(c)、 (d)、 (e)、 (f)、 (g)及(h)款在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219章)第58(1)至(13)條的 規限下具
有效力(儘管有該條第(14)款的 規定亦然);
(c) 就第(3)(e)及(f)款而言, 經常延遲繳交租金屬不必要的 煩擾、 不便或 騷擾。 (由2002年第32號第11條增補) [比照 1954 c.
56 s. 24 U.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生效日期: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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