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人事登記規例 - REGULATION 13

報告身分證遺失等的責任

(1) 身分證如已遺失、 毀滅、 損壞或 污損, 則身分證所關乎的 人須─

   (a)  在 身分證遺失、 毀滅、 損壞或 污損後14天內向登記主任報告, 或 如在 遺失、 毀滅、 損壞或 污損時身在
        香港以外地方, 則須在 返回香港後14天內 向登記主任報告; (1989年第382號法律公告)

   (b)  如屬損壞或 污損, 在 上述期限內將損壞或 污損的 身分證交回給登記主任; 及

   (c)  按登記主任所規定的 辦法申請補領身分證。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2) 登記主任可─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a)  在 按他所規定以宣誓或 其他形式作出的 證據獲出示後; 及

   (aa) (由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廢除)

   (b)  在 完成他認為必需的 調查後; 及

   (ba) (由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廢除)

   (c)  在 他施加的 條件下; 及

   (d)  在 收到附表2訂明的 適當費用(如有的 話)後, (1961年A55號政府公告) 向該人發給補領身分證, 以取代已遺失、
        毀滅、 損壞或 污損的 身分證。 (1979年第204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3) 如有人根據第(1)款作出申請, 而登記主任信納該人享有香港居留權, 則須向該申請人發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 告)

(4) 登記主任可毀滅根據第(1)款交回給他的 已損壞或 污損的 身分證。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