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一件案係涉及喺2011年1月兩晚嘅事情。一共有五名被告先後被警方拘捕嘅。控方成功申請將兩件案件合併處理之後,幾名被告面對一共十三項控罪嘅公訴書。本席現時係依據番原本合併後嘅,未有任何修改嘅公訴書,而去作出判刑嘅,即係10月31號嘅嗰一份。
控罪嘅內容包括有施用藥物罪、強姦罪、猥褻侵犯罪、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嘅交替控罪等等;個別嘅被告有承認某項嘅猥褻侵犯罪同交替性交控罪,但基本全部被告係否認控方嘅主要指控,即係施用藥物同埋強姦控罪嘅。
經過審訊之後,陪審員作出以下嘅裁決:第一項施用藥物罪,第一、二、三、四被告,罪名成立;第二項施用藥物罪,第一、二、三、四被告,罪名成立;第三項強姦罪,第一、二、三、四被告,罪名成立;第四項強姦罪,第一、二、三、四被告,罪名成立;第五項猥褻侵犯罪,第二被告在法庭指引下,裁定罪名成立;第六項施用藥物罪,第一、三、五被告,罪名成立;第七項施用藥物罪,第一、三、五被告,罪名成立;第八項施用藥物罪,第一、三、五被告,罪名成立;第九項猥褻侵犯罪,第一同五被告,罪名成立,而第二同第三被告係認罪嘅。
至於其他幾項控罪,即係第十項嘅強姦罪、第十一項嘅交替非法性交罪、第十二項嘅強姦罪、第十三項嘅交替非法性交罪,結果係第一被告被判第十三項罪名成立,第三被告就承認咗第十一項罪名,咁其他被告就呢啲控罪係不被定罪嘅。
因為案件涉及未成年嘅女童,本席就先決定取得呢個被告嘅心理專家報告,以作判刑嘅參考。就第五被告方面,本席亦都攞咗佢嘅背景報告。本席注意到根據專家所講,並冇證據顯示其中嘅被告有孌童癖或者其他不正常嘅心理傾向,重犯機會亦都唔算高嘅。雖然第五被告以往有兩次嘅刑事紀錄,但本席喺判刑時係唔會理會嗰兩次嘅紀錄。其他被告就係冇刑事紀錄嘅。
控方就提交咗第一晚涉案嘅受害女童X同埋Y嘅心理傷害評估報告畀法庭參考。姑勿論X同Y喺事發之前嘅性格或者生活方式係點,佢哋都因為呢件事,明顯受到頗為嚴重嘅打擊,專家都建議佢哋係要接受心理治療同埋輔導嘅。
就施用藥物同埋強姦控罪嘅指控,有關嘅被告一直都係否認嘅。控方嘅證據就指出兩案嘅女童都係被,食咗其實係安眠藥嘅所謂解酒丸,係每人三粒,之後再有性交行為發生。喺施藥嘅環節上,各名被告都推說話唔知道係邊個畀嘅、冇見到、冇聽到,總之係唔知道,之後嘅性行為或者性交行為,辯方整體嚟講,就係話佢哋個別嘅當事人一係冇做過女童所講嘅事情,一係就係喺女童嘅同意下發生。當然,陪審員就住本案嘅證供、證據已經作出咗裁決。好明顯,陪審員並不接納被告嘅證供同埋辯方嘅陳詞,喺施藥方面,裁決顯示相關被告係共犯,即係話佢哋知情,有份參加。本席嘅責任係要根據陪審員嘅裁決同埋有關嘅情況去作出判刑。
本案嘅證據顯示,幾名被告中最年輕,而仲係學生身分嘅第一被告會上網認識女仔,亦好明顯因為佢嘅年紀輕,佢更加有大機會可以接觸到年輕嘅女仔或者女童。之後第一被告就會約對方出街,再用機會帶對方上去佢哋自己嘅地方,先一齊同啲女仔玩遊戲,大家飲酒,然後提出畀佢哋食解酒丸,其實嗰啲就係安眠藥,之後各被告就喺啲女童失去或者減低反抗能力嘅情況下侵犯佢哋。喺咁嘅情況下,各被告當然唔需要使用太大嘅武力,就可以為所欲為。
雖然第二晚嘅強姦控罪並不成立,但係各被告喺呢兩晚表現出合作,同埋有配合嘅行動,以施用藥物想得到性嘅發洩嘅意圖係明顯不過。本席認為呢一種行為係嚴重嘅罪行,某程度上,各被告對年輕女孩嚟講,甚至可以話係危險人物。當然,各位辯方大律師有好詳細咁替被告係作求情,係講盡好說話,本席並唔排除對佢哋嘅家人嚟講,個別被告都係好兒子、好兄弟、孝順、顧家等等,但係呢啲情況並不能抵銷被告人對受害女童所造成嘅傷害。
個別替被告編寫求情信嘅家人或者朋友亦有提出,話被告係誤交損友。本席當然理解佢哋係想替被告求情,但係各被告都係成年人,佢哋想同邊個結交係佢哋嘅決定。從本案嘅細節睇嚟,本席認為絕對冇「誤交」嘅呢一回事;如果係「損友」嘅話,佢哋係大家嘅損友。比較可惜嘅係第一被告,以佢嘅宗教教育背景,佢又係有讀書能力嘅人,佢應該專心向學,同對自己有一定嘅道德要求,現時先至去推說話誤交損友,實在令人覺得係驚訝嘅。但本席希望佢對家人所作出嘅努力承諾,真係可以達成。
至於各位辯方大律師嘅求情說話,本席已經重溫同埋考慮過。喺佢哋--即係被告人個別嘅家庭同埋背景嘅事情上,本席唔可以話呢一方面對判刑有任何嘅作用,尤其係幾位女童需要上庭作供,又要接受係詳細嘅盤問。當然我要接納一點,各位辯方大律師都冇蓄意咁樣去令女童證人係更加難受同埋尷尬嘅。
根據上訴庭喺譯音胡志強一案中指出,施用藥物以便利作非法性行為嘅罪,本身已經係一項嚴重嘅罪行。喺分析過呢一件案嘅環節之後,上訴庭將原判嘅判刑提高至6年。當然呢個判刑並非係一個指引,而判決係建基於該案嘅特別情況。
喺本案嚟講,本席要考慮到嘅係包括被告女童所食嘅藥物嘅藥性、數量,同埋被告之後有關嘅行為。另一方面,本席認為尤其係第一晚而言,被告畀女童食藥之後嘅實際情況係幾個被告人先後侵犯女童,俗語所講,呢個情況係所謂輪姦,咁嘅情況會令受害女童所受嘅心理打擊同埋烙印係會更加嚴重嘅,呢個因素應該反映喺整體判刑上。但係最終嚟講,本席係需要考慮到整體判刑嘅因素。
經過考慮之後,本席有以下嘅決定。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會以7年作為刑期基準;就第二項控罪,本席都係以7年作為刑期基準;就第三項控罪,本席係會以8年作為刑期基準;第四項控罪,本席會以8年作為刑期基準;第五項控罪,本席會以3年作為刑期基準,但係因為第二被告係承認嘅,所以扣減三分一之後,變成兩年;第六項控罪,本席會以6年作為刑期基準;第七項控罪,本席會以6年作為刑期基準;第八項控罪,刑期基準都係6年;第九項控罪,本席會以3年作為刑期基準,第一、第五被告係被定罪,因此唔會得到扣減,第二同第三被告,因為佢哋認罪,可以得到扣減,刑期變為兩年;第十一項控罪,第三被告承認咗非法性交,本席會以4年作為刑期基準,而扣減後得到係兩年八個月;第十三項控罪,第一被告係被定罪嘅,本席以4年作為刑期基準,咁就冇呢個扣減喇,咁所以刑期係4年。
考慮到整體刑期方面,就第一被告嘅情況,本席會有以下嘅調整。第一、二、三、四項控罪同期執行,即係一共8年;第六、七、八、九、十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即係6年。呢兩組嘅刑期分期執行,即係14年。雖然第一被告有帶頭嘅行動,但係考慮到佢始終係較為年輕,咁本席會酌情減1年,即係刑期為13年。
第二被告方面,第一、二項同期執行,即係7年;第三、四、五、九項同期執行,即係8年。8年年期中嘅4年,同第一組嘅7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係11年。
第三被告方面,第一、二、三、四項同期執行,即係8年;第六、七、八、九、十一項同期執行,即係6年。第三被告嘅第十一項只係非禮,而唔係話非法性交罪,而佢係自己承認嘅。經考慮後,本席決定將嗰6年嘅其中4年,同第一組嘅8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係12年。
第四被告方面,第一、二項同期執行,即係7年;第三、四項同期執行,即係8年。第二組嘅8年之中嘅3年,同第一組嘅7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係10年。
第五被告:第六、七、八項同期執行,即係6年;第九項係3年。3年中嘅1年同第一組嘅6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係7年。